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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維持公會品質,訂定下列評鑑標準 :
- 公會成立3個月後,人數仍未達30人,將不定期進行強制解散公會 (每回執行前會再另行公告)。
- 公會會長若因違反管理規範遭停權處份,戲谷有權將會長職予當時符合會長資格且遊戲時數最長第一順位之副會長,若無副會長或副會長不符合上任資格,則從原會長停權起算之七日後,公會將強制解散。
- 公會於單次公會戰,經遊戲管理人員查證作弊達三人(含)以上,嚴重影響遊戲比賽公平性,將於公告後解散公會。
- 連續三個月內公會戰中,單一公會於公會戰作弊人次累計達十人次(含)以上,嚴重影響遊戲比賽公平性,將於公告後解散公會。
- 公會戰違規達解散公會標準時,若公會不具得獎資格但擁有公會共同基金使用權,則公告強制解散公會之後,將立即取消公會共同基金使用權,並沒收當時共同基金帳戶內所有剩餘之金幣,再行解散公會。(2008年4月24日公告後開始實施)
- 公會戰違規達解散公會標準時,若公會已扣除違規玩家之場次與積分尚具得獎資格且擁有公會共同基金使用權,則先公告將強制解散公會後,立即取消公會共同基金使用權並沒收當時共同基金帳戶內所有剩餘之金幣,再於發送獎項後執行解散公會。(2008年4月24日公告後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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