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基金及/或本基金帳戶使用權之使用管理規範
(一) 除本規則另有訂定外,公會會員符合以下任一情形者,戲谷除得終止與該公會會員之合約關係,並有權逕行扣除本基金帳戶中因此增加之虛擬金幣:
- 將透過戲谷遊戲系統或程式的漏洞或BUG、使用外掛程式或是擅自修改遊戲程式,或攔截、入侵、修改戲谷娛樂館任一款遊戲之傳輸封包或資料,所取得之虛擬金幣匯入本基金帳戶者。
- 涉及利用本基金帳戶進行虛擬金幣之交易行為,情節重大者。
- 其他經戲谷認定屬情節重大之不當行為者。
(二) 公會會長因違反戲谷娛樂館遊戲管理規範而遭處以停權者,於_14_日內未有符合以下資格之公會會長接任者。
1. 接任時為戲谷娛樂館加值及包月會員。
2. 符合戰績資格:於戲谷娛樂館累計遊戲場次超過 300 場、斷線率低於 5%者。
3. 於該館中無任何遭停權之記錄者。
4. 戲谷帳號已通過E-mail認證且個人資料正確屬實者。
(三) 公會解散時,本基金帳戶及獎項等之處理:
1. 公會基金未歸零者,公會會長不得自行解散公會;公會解散後,公會基金之分配有爭議者,概與戲谷無涉。
2. 公會會員於公會戰中作弊、公會或公會會員違反本規則「使用者合約」或「遊戲管理規範」或公會於兩個或相當於兩個公會評鑑期間不符合公會最低會員人數,致該 公會被戲谷強制解散者,該公會被戲谷強制解散後,本基金及公會或公會會員所獲彩金、獎金、獎盃或獎項之處理:
(1) 公會於各回合或評鑑期間結束前,因遭戲谷強制解散者,即喪失繼續參與公會戰或公會評鑑之資格,遭強制解散前所獲之公會戰戰績將予刪除。
(2) 公會於各回合或評鑑期間結束後,本基金帳戶、公會彩金、評鑑獎金、獎盃或獎項發放前,遭戲谷強制解散者,除個人獎項仍將發放予具獲獎資格之公會會員外,公 會共同基金、公會彩金、評鑑獎金或獎盃將不予發放;如於公會共同基金、公會彩金、評鑑獎金、獎盃或獎項發放後,公會始經戲谷解散者,戲谷得逕行追回已發放 之公會共同基金、公會彩金、評鑑獎金或獎盃之權利。
(3) 公會因公會會員於公會戰中作弊、公會或公會會員違反本規則「使用者合約」或「遊戲管理規範」致遭戲谷強制解散者,如該公會享有本公會基金之使用權,戲谷將 於公告並通知該公會會長後,終止該公會對於本公會基金帳戶之使用權,本基金帳戶內如有剩餘虛擬金幣者,戲谷將逕行歸零。
(4) 公會因公會於兩個或相當於兩個公會評鑑期間不符合各款遊戲之公會最低會員人數,致遭戲谷強制解散者,如該公會享有本公會基金之使用權,戲谷將通知該公會於 收到通知當日起之15日內,由本基金管理人行使本公會基金帳戶之匯出功能,將本基金帳戶歸零。15日後,戲谷將逕行將本基金帳戶內剩餘之虛擬金幣撥入該公 會會長個人帳戶,公會即喪失本基金帳戶之使用權並遭強制解散。
3. 其他公會解散之情形,本基金帳戶之處理方式,悉依戲谷公告者為據。
(四) 公會會員對於本基金帳戶使用權之限制:
1. 遭公會會長禁賽之公會會員,於禁賽期間喪失使用本基金帳戶之權利。
2. 公會於罷免公會會長期間,本基金管理人及所有公會會員喪失本基金帳戶之使用。罷免公會會長期間係指公會副會長發動罷免機制當日起,至第15日上午7點為止。
3. 評鑑期間內,公會違反本章第四條(五)之規定者,公會會員即喪失對於本基金帳戶之使用權。
(五) 公會對於本基金帳戶使用權之終止:
除本規則另有規定外,公會應於每一評鑑期間內,至少四回合參戰總場次滿500場,且該四回合內公會符合最低會員人數20人,而該會員於四回合中均打滿20 場公會戰。如未符合,戲谷有權終止公會對於本基金帳戶之使用權。終止後如本基金帳戶尚有剩餘之虛擬金幣者,依本章第三條2規定處理。
(六) 本規則生效前已享有本基金帳戶使用權之公會(以下簡稱「繼存公會」):
1. 繼存公會於本規則生效之日起,得繼續享有本基金帳戶使用權至2010年6月29日止。繼存公會於使用期間內,不受公會評鑑制度之拘束,惟仍受使用者合約、娛樂館遊戲管理規範及本規則之限制。
2. 繼存公會於第1項期間屆滿後,即喪失對於本基金帳戶之使用權,並於該期間屆滿後之次季起,開始享有參與公會評鑑之資格。
本規則戲谷保留隨時修改之權利,並於公告後生效、適用之。 |